近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犯罪案件。一审以被告人吴志军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对被告人吴志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实行社区矫正。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吴志军以200元价格从一张姓男子处购得一假房屋所有权证,同年12月20日,吴志军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刘某借款3万元,后被刘某发现该房屋所有权证系假证。经鉴定,吴志军所用的房屋所有权证上两枚印章均系伪造。案发后,被告人吴志军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庭认为,被告人吴志军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志军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吴志军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常宁市司法局已出据《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吴志军社区环境较好,重新犯罪风险较小,建议实行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吴志军可适用非监禁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