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车接客是正当经营行为,而车站管理人员依法阻止非本站车辆停靠运营也是合法行为,那么,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该怎么办?近日,衡阳县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故意伤害案子。
2015年9月,刘某驾驶五菱牌面包车在衡阳县蒸阳车站附近接客。因刘某停车并未获得车站许可,蒸阳车站稽查员方某、高某遂劝刘某驾车离开,方某并持木棍在刘某的面包车引擎盖上敲打了两下。刘某遂离开。离开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前车窗玻璃有裂缝,怀疑是稽查员所为。当天14时30分许,刘某驾车回到蒸阳车站找方某、高某,要求其赔偿车窗玻璃破裂的损失,双方发生争执。刘某便从自己的车内拿出一根铁水管打在方某的右脸及肩上,然后又持水管打了高某的肩部。经法医鉴定,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因车辆营运与车站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并以自己车辆被损为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分别与被害人方某、高某达成刑事和解,已赔偿被害人方某、高某经济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害人方某持木棍敲打被告人刘某车辆引擎盖,具有一般过错,可酌定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