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4点,司机李某将国道当作高速公路,一路狂奔,结果撞到一行人。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10月28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湘D8E518小型客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1859KM+650M耒阳工业大道路段时,撞倒同向步行的行人谢某,造成谢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为:死者谢某系颅脑损伤死亡。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意见为: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肇事后,马上向公安机关报警,将事故车辆留置案发现场,并将伤员送至耒阳市人民医院抢救,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3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于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参考耒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报告,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