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资金临时周转不过来,用信用卡相当于小额免息贷款,只要在最后还款期限内还款就不用交利息。这样的消费方式受到了当下不少年轻公务员的热捧,但需要注意的是,持卡人在透支消费后要记得及时还款,否则不仅会招致银行的高额罚息,严重的还可能将自己送进监狱。近日,被告人王某某就因恶意透支信用卡19946.1元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其犯信用卡诈骗罪。
今年27岁的王某某是衡阳县某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2014年1月,王某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他人生的第一张信用卡。刚刚参加工作的王某某喜欢交朋结友,每次朋友相聚吃饭、喝酒、娱乐,他都热情主动买单。由于刚参加工作,工资收入也不高,这些消费大部分都由信用卡“埋单”。享受着刷卡快感的王某某,把还款的事情完全抛到了脑后。截至2015年6月,王某某已欠透支本金19946.1元,加上高额利息一起已达数万元。透支款到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对他进行了催收,而依靠微薄工资生活的他已无法还清欠款了,于是他索性不进行还款,对银行的多次催收也置之不理。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符合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情形,数额较大,其行为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属的协助下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本息,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动机、手段一般,没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据被告人王某某所在单位反映,被告人王某某一向表现良好,工作积极肯干。秉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处罚。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即为恶意透支行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因此,信用卡持卡人透支消费要量力而行,并及时偿还欠款,否则将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