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想自杀,45岁男子遂点燃家中衣服,提着酒瓶上了屋顶。消防队员过来救援,男子竟用木棍殴打消防队员致其从二楼摔下。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15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喝酒后产生自杀念头,遂在自家二楼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旧衣服、编织袋等物品。火燃起后,被告人陈某带着一瓶白酒通过楼梯爬上屋顶继续喝酒。同组村民见被告人陈某家中起火立即报警,消防队员及公安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火势控制。被告人陈某从自家屋顶爬到邻居陈甲家屋顶,拒绝消防队员营救,并在屋顶多次用瓦片等物品砸向施救人员。当天营救未果,公安民警及公平镇政府干部在现场通宵蹲守。次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从屋顶跳到邻居陈甲家二楼,欲再次点火烧屋自杀,并找到半瓶香蕉水,洒在棺材上和自己身上,消防队员再次准备灭火,并安排两组人员准备去控制被告人陈某,一组由消防队员谢某通过楼梯爬上二楼进屋,另一组从楼顶进屋。被告人陈某见状立即关闭二楼窗户,消防队员谢某通过楼梯爬上二楼,用脚踢开窗户,被告人陈某为阻止谢某进入,用手推楼梯未果,便捡起木条砸谢某的手,导致谢某松手从楼梯上摔下受伤。另一组从楼顶进入控制被告人陈某,交公安部门处理。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意见为:谢某的伤痕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被烧房屋价格为45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还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因自杀放火焚烧自己的财物,且损失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放火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对其犯放火罪可从轻处罚。在妨害公务过程中,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人轻伤,酌情从重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