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3日,一场婚姻之旅走到了尽头,男主角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九四六四二部队的一名四级军士长,女主角是他老乡。两人2009年相识,2010年在部队所在地结婚,并在2012年迎来了爱情的结晶,却于2013年起在人生的道路上渐行渐远,最终结束了5年的婚姻之旅。
由于军人常年驻守在部队,为了保护军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针对军婚做了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目的也是保护军婚。
然而,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审判员不能因为军婚的特殊性而只顾及保护军人的权利,应注意如何权衡对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审理这起离婚纠纷时,审判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军人(原告)提供的部队出具的夫妻分居及同意双方离婚的证明和出庭作证的两位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当军嫂(被告)提出军人曾保管过公章,能自行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时,审判员给予军嫂一个星期的时间决定是否申请对部队出具的证明进行核实,充分保障军嫂的权益。到期后军嫂未向法院递交核实证据的申请书,审判员采信了军人的证据,体现了对军人权益的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并不意味着只保护军人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审判员要做到权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不让天平倾斜,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向社会交上令人信服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