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缥?竹缪羰腥嗣穹ㄔ阂簧笈芯龅闹丈笈芯觯?桓骜缪羰心彻?局Ц对?婀阒菔心彻?净蹩?7 116元及其利息。
2012年,原告广州市某公司的下属机构深圳分公司的经理王某与被告耒阳市某公司的财务人员梁某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电线电缆等货物。原告方于2012年4月19日向被告方供货价款为8 930元;2012年7月12日向被告方供货价款为8 070元;2012年8月15日向被告方供货价款为21 928元;2012年11月17日向被告方供货价款为5 530元; 共计货款为44 458元。被告方已分三次共计支付原告货款为17 342元,尚欠原告货款为27 116元。此款,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 被告以原告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下欠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广州市某公司与被告耒阳市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供应了电线电缆等货物,而被告未全面履行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为此,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但对于原告诉请标的40 528.9元,经审查核实,被告下欠原告的货款实为27 116元,故法院对原告该27 116元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对其超出该金额的部分, 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货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货款的支付期限,也未约定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占用原告货款资金在事实上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故法院酌定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 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货款利息。对于被告抗辩原告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因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缛缟吓芯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