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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公安机关的处理 寻衅滋事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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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6-05-09 10:08:04 打印 字号: | |
  曾有过犯罪记录的陈某,因不满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为了发泄情绪,多次毁坏警车及停放在派出所门口的社会车辆。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9月17日、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二次带着起子来到夏塘派出所,见门口停放着一辆警车(湘D0***警)、(湘D1***警),便用起子将其前轮扎破,然后离开现场。

  2015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携带一把柴刀来到夏塘派出所,见到门口停放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牌小车及一辆雪佛来牌小车,便用柴刀将两辆车的反光镜全部砍坏,又在丰田凯美瑞小车的前盖砍了几刀,之后又用砖头砸了派出所户籍室的卷闸门及窗户玻璃。

  2015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来到夏塘派出所门口,见停放着之前的那辆警车(湘D0***警),被告人陈某用砖头将该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及警灯全部砸坏。  

  耒阳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毁坏的汽车财物价值共计5253元;夏塘派出所户籍室被毁坏财物价值87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