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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措施的现实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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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昭  发布时间:2016-05-09 10:14:54 打印 字号: | |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司法体制改革中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笔者系统研读这两个改革文件,也结合所在单位实际情况进行了调研,对当前司改中几项改革措施提出几点粗浅建议,为改革鼓和呼。

  一、建立法官员额制

  员额制改革过程中,目前试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员额的分配方式。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玲介绍,广东省的做法是将39%的员额比例在全省统筹,粤东西北地区不到30%,珠三角地区则突破39%。海南省在省内分配员额比例上则差距不大,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含海口海事法院)法官员额比例为38%,基层法院为40%。而青海省则确定了比例制为主、定额制为辅的工作思路,在全省均衡配置法官员额。

  广东地区经济发展悬殊大,珠三角地区经济发达,人员密集,案件数量多,因此,法官员额比例大,而粤东西北地区的比例小。海南地区各地发展均衡,因地制宜,比例悬殊不大。青海省地域辽阔、地区差异大、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针对特殊的省情,考虑到基层法院、检察院人员编制数少且大多分布在自然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试点方案明确提出按照因素法,采用比例制为主、定额制为辅的方法确定法官、检察官员额。

  湖南省各地发展较均衡,可以参照海南地区的做法。长株潭地区经济发展较湘西地区迅速,可适当提高法官比例。具体到基层法院,应根据当地法院往年收结案件数量及案件类型,考虑是否存在特殊情形,按照不超过39%的比例实行。

  二、法官入额的方式

  笔者认为,入额可采取统一考试和按照目前行政级别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统一考试,就是在省高院的组织下,对全省法院现任审判人员进行统一考试,根据成绩高低,选取成绩优秀的干警入额。但是,这种做法存在一定问题,考试高分不代表能办好案,办案并非纸上谈兵,更需要生活阅历。

  我院在职在编133位干警,若按照最高比例39%的确定法官,数额为51人,留给年轻人的机会很少,会大大打击年轻人的工作热情。

  上述两种做法各有利弊。可以将两种方法结合,根据入职年龄划分为两个考核组,组织不同的考核方式,既能保障现有行政级别的利益,又能鼓励年轻人积极上进。

  三、建立完善司法责任制

  案件对工作人员而言不仅仅是工作任务,更是法治建设的每一粒基石。一个案件对当事人而言是房子、车子、票子、面子、甚至是自由、生命。因此,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笔者初入法院,经常参与各种论坛,很多法律人都表示不愿意去刑事庭。民事案件,尊重意思自治,即使案件判决不符合公平公正,但是,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护身符。而随着越来越多的冤假错案浮出水面,刑事法官如履薄冰,步步维艰。

  也正是因为法官的裁判决定着当事人车子、房子、票子、面子、自由甚至是生命,因此,落实司法责任制也迫在眉睫。

  四、法官保障制度

  前不久,首都北京法官马彩云法官遇害一事,在法律界掀起一阵热议。对法官权益的人身保护机制应包括体制保障、职务保障、人身保障等多个方面的有机体系,这些机制必须形成互相连动的保护体系。

  笔者观察到,尽管今年的就业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但是今年报考湖南省法检两院的人数较去年有所下降。很多年轻人更愿意从事高薪且富有挑战的律师行业。同时,法院人才流失的情形也越来越多。提高法官待遇,也是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举措。

  改革,任重而道远。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