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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该案中,高速公路上一辆重型汽车的车轮胎意外爆胎并在路面留下碎片,紧跟其后的小轿车因避让碎片而致车辆失控并酿成一死三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5年3月,方某驾驶长城牌小轿车搭乘林某等五人沿岳临高速由北往南行驶至某路段时,遇高某驾驶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轮第三个外胎意外爆胎并遗留胎面胶碎片在高速公路快车道未及时清理。方某因避让碎片时转向过大,车辆失控撞上高某所驾车辆尾部,造成方某车辆内乘车人林某死亡、三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两车均未办理任何保险。事故发生后,林某的女儿林甲诉至衡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方某、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之诉。此次交通事故经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衡阳支队认定,被告方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审查,法院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正确,可作为本案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对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方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由被告高某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30%。法院遂依法判令方某赔偿50万余元,高某赔偿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