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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死原因不明 拒付货款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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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6-05-16 15:38:17 打印 字号: | |
  猪死是病毒或猪瘟引起,还是喂猪饲料存在质量问题引起?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饲料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耒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兴隆粮食批发部货款181 598元。

  原告兴隆粮食批发部的经营者汤某从事饲料批发生意,被告刘某在耒阳市经营种猪场,从事牲猪养殖生意。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4月3日,被告分批购买了原告的猪饲料(玉米、麦麸等),货款共计为315 021元。但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116 840元。之后,因被告经营的猪场出现死猪现象,被告认为是其猪场的猪喂了原告出售的饲料所致,遂以原告所供玉米、麦麸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余欠货款。为此,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协商双方同意对原告供给被告的玉米、麦麸进行检验,并同意由耒阳市畜牧水产局抽样后委托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对原告供给被告的玉米、麦麸进行检验。2015年4月15日,耒阳市畜牧水产局饲料办在原、被告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对涉案玉米、麦麸进行了抽样。2015年4月21日,耒阳市畜牧水产局饲料办将抽样送至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检验。2015年4月24日,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对原告出售给被告的玉米、麦麸分别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是涉案玉米、麦麸质量均未超标。此后,被告仍未支付原告余欠货款,并且将价值16 583元的饲料退回原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181 598元。此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约向被告发送了玉米、麦麸等货物,而被告未按约全面履行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为此,双方酿成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1 598元,此款,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81 59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将其猪场出现死猪现象,归责于原告出售的玉米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因被告对猪死原因未申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仅凭怀疑、推测是喂了原告出售的玉米造成死猪的,并以此抗辩、拒绝支付原告货款,其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