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雁峰区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按照该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者于2013年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月工资为3000元,期间未休年休假。劳动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724元。劳动仲裁支持后,用人单位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假,劳动者亦未存在休年休假的情形,故应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经核算,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8天,一个月工作天数为21.75天,劳动者按月已领取了工资,故确定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为2206.9元,即3000元/月÷21.75×8天×200%。注:法条规定为三倍工资,因劳动者每月正常领的工资中包括了一倍的工资,故仅按20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