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原本以为在借款合同上清清楚楚写着王某以某一套房屋作抵押,哪怕王某不偿还借款,尚有该房屋抵押优先受偿还款,但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其主张的以拍卖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法院最终未予支持。
2014年,王某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向谢某借款15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王某以其价值相当的房屋作抵押,在谢某不能偿还时,谢某享有优先受偿权。借款到期后,王某并未依约还款。谢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并对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经审查,发现尽管双方合同中约定了优先受偿权,但该房屋并未去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需以登记生效,故谢某并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因王某涉及到其他债务未还,该房屋已被其他法院采取措施予以查封。谢某债权的实现变得没有保障。
法官友情提示: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故要想取得上述权利,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记得去房地产部门将该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