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雁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与承办法官因判决书是否送达产生了分歧。
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李某按照开庭传票的开庭时间参与了庭审,庭审前被告李某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了送达地址、手机号码,并签字确认。该案宣判后,因多次通知被告李某前来领取判决书未果,遂依据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确认的地址,通过邮政挂号信向其邮寄判决书,但挂号信被退回,显示查无此人。
该院认为,承办法官多次电话通知被告李某前来领取判决书,被告李某都置之不理,且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错误的送达地址,被告李某显然具有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邮寄给被告李某的判决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