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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以房典当“绝当” ,典当行索债获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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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晖,彭仁  发布时间:2016-05-27 08:44:40 打印 字号: | |
  苏某山、谷某某夫妇用自己的房子作抵押,向一典当行借款40万元作为资金周转,并约定了借款的利息及综合管理费用等。后因无力偿还,夫妻俩被典当行告上法庭。近日,衡阳市蒸湘区法院对该起典当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夫妻俩的房屋因绝当,典当行对房屋享有了优先受偿权。

  2013年3月4日,被告苏某山、谷某某与原告衡阳融达典当签订了《典当协议书》,《典当抵押担保协议》及《价值确认书》。约定夫妻俩以坐落于衡阳市高新区07号街区其自有住房一套作为担保物,向原告申请典当本金400 000元;月综合管理服务费率1.5%、月利率0.5%;典当期限为一个月;当户违约或绝当,按典当金额每日1.5‰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日,原告向被告苏某山出具《当票》,并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谷某某支付400 000元,被告苏某山、谷某某收到典当金额400 000元后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并支付6000元综合费。同年3月5日,原、被告共同到衡阳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典当到期后,被告苏某山多次办理了续当手续,典当期届满后,被告未赎当,亦未续当。2015年4月18日,被告苏某山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2015年6月底还清典当本息。之后,被告未予偿还原告当金,或支付综合费用和利息。故此,酿成该案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典当纠纷。原告衡阳融达典当与被告苏某山、谷某某签订的《典当协议书》、《典当抵押担保协议》、《当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典当本金,当期届满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典当本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既未赎当,亦未续当,应认定为绝当。绝当后,当户对当物已丧失回赎权,典当行可依法或依约处置当物。因该案当物系房产,且已在有关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原告就抵押房产的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法院作出了被告苏永山、谷丽君偿还原告衡阳融达典当有限公司典当本金400 000元,利息及违约金114 400元的判决;并判决原告衡阳融达典当有权对抵押登记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予以优先受偿。
来源:蒸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