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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风险大,投资者应戒“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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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鹏  发布时间:2016-05-27 15:45:43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百姓的袋子里渐渐有了些余钱,如何理好财成了当下许多家庭面临的问题。许多人将目光盯上了“高回报”的民间融资,而与之相伴而来的却是“高风险”。

  2011年7月,广西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成立,陈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陈某授意杜某在衡阳成立分公司,并开展借款业务。2014年1月13日生物公司衡阳分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公司成立后,杜某聘请多名工作人员,通过分发传单、上门走访等方式公开开展借款业务,以生物公司的名义,称需为投资酒厂和橡胶颗粒厂筹集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12%至26%不等。2014年1月至10月底,该公司在衡阳先后向158人借款达1149万元。杜某将除将吸收资金的36%作为提成款支付给工作人员,另外的64%归杜某处理。杜某将其中的三百余万元通过转帐、现金等方式交给了陈某。2014年10月份,因公司无力进行偿还借款,与出借人人发生争执,杜某被扭送到公安机关。

 陈某、杜某因无法偿还本金及高额利息,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被告人陈某、杜某的犯罪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鉴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民间融资“高回报”与“高风险”并存,然而许多民间投资人在高回报的诱惑下往往忽略了 风险的存在,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笔者在此提醒,民间融资风险大,投资者应戒“贪”。
来源: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