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黄土铺法庭审结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依法判决宣告原告邹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婚姻无效。
原告邹某甲之母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之父王某丙系同胞姐弟,原、被告于2009年上半年确定恋爱关系,次年3月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男孩邹某乙。原告以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法定禁止结婚情形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明,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实,属婚姻无效法定情形,故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的,其婚姻无效,即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