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丢失是每个持票人都不愿碰到的事情,一旦丢失就不要一味着急,应该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以避免损失。近日,雁峰区法院审结了该案,因失主及时申请公示催告成功避免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2016年3月10日北京某公司不慎将票面金额为423904.78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该公司工作人员十分着急,立即向付款银行中国银行衡阳分行挂失止付,并向该行所在地的雁峰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雁峰区法院当日受理了该案,并下分至民二庭审理。承办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公示催告程序的相关规定,对北京某公司提交的遗失票据的复印件、出票人关于签发票据的证明、申请人合法取得票据的证明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符合公示催告的规定,承办法官立即书面通知该票据的付款银行中国银行衡阳分行停止支付,并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公告期满后,无人向雁峰区法院进行权利申报,雁峰区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某公司有权向付款银行中国银行衡阳分行请求支付。中国银行衡阳分行收到除权判决后,及时向北京某公司支付了票据金额423904.78元。
法官释法: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再经法院除权判决后,宣布丧失的票据无效,票据权利人才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公示催告是一种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和恢复其票据权利的重要救济手段,一旦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票据持有人应及时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以避免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