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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货款二十五年 判决后立即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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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6-06-15 09:11:03 打印 字号: | |
  一桩小小的买卖事由,拖欠货款达二十五年之久不予偿还,无奈,当事人拿起法律武器将欠款者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对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被告谭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货款12 500元及其利息。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不上诉,且被告谭某立即履行了付款义务。

  1990年6月间,被告谭某因承包经营某兽医站从原告李某经营的家禽医药服务部赊购兽药,价款为18 000元,当即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8 000元的欠条。之后,被告在偿还原告5 500元货款后,余下货款12 500元一直拖欠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才于2009年6月19日将原欠条收回,另行向原告出具了12 500元的欠条。此款,原告又多次催讨,而被告拖欠25年之久未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兽药,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长久拖欠,为此,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货款12 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因被告占用原告货款资金在事实上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本院确定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次日即2009年6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货款利息。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