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关系中,卖房人虽然已将房屋交付买房人居住、使用,但协助买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是卖房人的附随义务。近日, 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朱某办理所购住房(原房产证号:耒市所字第NO048425号)及煤房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1998年10月23日,原告朱某与被告何某签订了《购房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位于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蔡伦中路3号南栋一层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11.8㎡,房产证号:耒市所字第NO048425号)及煤房一间,以价格57 880元卖给原告。购房协议订立后原告即时向被告交清了房款,被告收到房款后也当即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并将房产权证及买地契纸交给原告持有,原告购买该房后亦一直居住,并使用煤房。但在原、被告双方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所购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并避而不见。因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约向被告交清了房款,被告也按约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及其相关证件。但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所购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而被告一直未履行协助义务,为此,双方酿成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办理所购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合情、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岀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