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上午,原告祁东县某居民小组诉被告祁东县规划局、第三人肖某等四人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在祁东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祁东县规划局局长赵时平出庭应诉。
上世纪90年代因城镇建设需要,在原告祁东县某居民小组内征收土地,全组居民全部农转非。第三人肖某等人于2013年取得了位于原告组内某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4年被告祁东县规划局规划许可第三人在该块土地上建设用地。此后,第三人在该土地上建房,遭到了原告组民的阻碍。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原告排除妨碍。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祁东县规划局向第三人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庭审中,原告主张本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与原告组内被征收的土地均不是同一块土地,被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的土地系原告集体所有,而非国有。被告祁东县规划局局长赵时平当庭陈述了规划局的职责范围,解释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位置附图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位置附图均采用坐标标识,二者坐标是一致的,系同一块土地,原告对土地权属不服,不属于被告祁东县规划局的职责认定范围。赵局长当庭解释详尽,态度诚恳,原告虽未当庭息诉,但有效缓解了原告出庭人员及旁听代表的对立情绪,为庭审的正常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