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从一辆安装了遮阳伞的轻便摩托车上摔下来死亡,肇事车主彭某某近日被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7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无证驾驶一辆加装遮阳伞的台铃牌TDR538Z型电动车,搭载蒋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衡阳市湘江南路月畔湾地段时,因遮阳伞被风吹翻,导致蒋某某摔下电动车,彭某某当即拨打急救电话,蒋某某被送往衡阳市中心医院抢救。同年8月2日,蒋某某因特重型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鉴定,彭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系两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经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峰区大队认定,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擅自加装遮阳伞的轻便摩托车,酿成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该院考虑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