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托人买房被戏 可否变更登记
分享到:
作者:刘贤妹  发布时间:2016-06-20 16:19:39 打印 字号: | |
  张某系A市人,因长期在外做生意,遂托其A市好友李某帮其在A市某小区买套房,李某欣然答应,随后张某将首付款汇入了李某的账户,并将买房所需证件全部交付给了李某。一段时间后,张某见李某一直未与自己联系,疑心是否买房一事有什么变故,遂亲自找到李某询问其买房的具体进展。李某只说房子已经买好,却一直不肯将房产证交给张某,经张某再三询问其缘由,李某终于承认,房子确实已经买到,但却是登记在了自己儿子李小某名下。张某闻此,非常气愤,遂一纸诉状将李某及其儿子李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二人将房子重新登记到自己名下。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二被告提交的房产证及房产局出具的关于涉案房产的登记记录证明,被告李小某通过办理房屋登记已经合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符合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取得方式,且根据房产局出具的涉案房产的全套登记记录,李小某系该房产自开发商之后的第一任所有权人,李小某取得该房产的物权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张某所称曾将首付款汇入李某账户一事,虽确有其事,但该事实涉及的是张某与李某二人之间另外单独的债权法律关系,与本案审理的物权法律关系无关。故法院最终认定张某起诉要求李某与李小某将房屋重新登记到自己名下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其他救济方式:

  1、张某虽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但可以通过私下与李某和李小某协商,只要说服房屋所有权人李小某自愿与张某到房产局进行变更登记,张某同样可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2、若李某与李小某执意不肯将房子变更登记到张某名下,张某也可依据给李某的汇款记录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该房产的首付款。
来源: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