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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擅自转让债务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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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明敬  发布时间:2016-06-21 17:02:32 打印 字号: | |
  债权人在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给第三人时一定不可大意,应同时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近日,雁峰区法院审结了该案,由于债务转让未取得保证人张某的书面同意,张某依法免除了保证责任。

  2014年11月15日刘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5万元,当日王某通过自己的建设银行账户向刘某转账25万元,刘某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借到王某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 2014年11月15起至2015年11月14日,月利率为1.5%,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息。借款到期后,如刘某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张某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刘某、张某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2015年6月16日刘某、王某、方某三人协商一致将上述全部债务转让给方某,并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但并未将债务转让的事项告知张某。借款到期后,方某下落不明,王某遂起诉张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辩称,刘某、王某没有将债务转让给方某的事情告诉我,也没取得我的书面同意,我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以及刘某、王某、方某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刘某将债务转让给方某时,未取得张某的书面同意,张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