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8日,被告何某驾驶其兄弟被告何某某所有的湘D6HW66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祁东县某公交公司的司机吕某某驾驶原告所有的湘D64866大型客车搭载乘客刘某等12名乘客在湖南省祁东县白地市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2名乘客、二车司机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南省祁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何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吕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刘某等12名乘客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何某某为其所有的湘D6HW66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保险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责险。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经原告与刘某等12名乘客、驾驶员吕某某协商,原告主动赔偿了刘某等12名乘客现金134,770.61元,赔偿了驾驶员吕某某现金27,221.01元。之后,原告与被告何某及其车辆承保公司协商理赔事宜未果,遂诉至祁东县人民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虽对原告主动代赔乘客和驾驶员的损失没有异议,但其认为原告代赔的部分金额过高,且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等12名乘客与驾驶员吕某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下余损失由原告和被告何某按事故责任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事发后积极处理交通事故,在主动承担了己方驾驶员吕某某的赔偿责任之后,又代被告何某和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了乘客们和吕某某的经济损失。原告事后不推诿塞责,主动理赔,且以行善之心代被告何某、保险公司赔偿了乘客们和吕某某的经济损失,方便了受伤群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被告保险公司虽辩称原告赔偿数额较高,但经法院核定,原告代赔数额略低于乘客们的应赔数额,故不予采纳其意见。原告主动代赔,践行行善公德,为弘扬公序良俗,其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返还原告现金158,464.13元。
案件宣判之后,通过积极做双方工作,本案近日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