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伤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及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但在保险公司已向受害人履行赔偿责任后能否行使追偿权?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该起追偿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耒阳市某公司、被告熊某连带偿付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115 698元。
谢某系被告耒阳市某公司聘请的员工,2015年5月23日上午,谢某受耒阳市某公司的指派去修车,其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登记在熊某名下的湘D8T618号车前往耒阳市第一中学处修理车辆。当日11时许,耒阳市第一中学的学生杨某在上体育课时,欲去体育器材室领取器材,其从操场爬上事发道路并穿越事发道路时, 被谢某无证驾驶湘D8T618号车辆碰撞,造成学生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学生杨某受伤后被送往耒阳市人民医院救治,用去医疗费25 816元,并经法医鉴定,残疾程度为九级。2014年3 月31日,受害人杨某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谢某、耒阳市某公司、熊某赔偿损失,并请求本案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在该案中法院认定谢某无证驾驶撞伤受害人杨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因系耒阳市某公司员工,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熊某作为该机动车的登记车主和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将肇事车辆交由无驾驶证的谢某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确认受害人杨某在该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49 914元。由于湘D8T618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因此,法院判决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杨某各项损失为115 698元,并认定原告在赔偿后享有追偿权。因原告已经履行了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诉至法院,依法行使追偿权。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无证驾驶湘D8T618号车辆的肇事司机谢某系被告耒阳市某公司员工,其受某公司的指派去修车,属履行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某公司承担。被告熊某作为该机动车的登记车主和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将肇事车辆交由无驾驶证的谢某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经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杨某损失 115 698元后依法享有追偿权。原告行使追偿权,诉请被告耒阳市某公司、熊某连带赔偿原告已垫付的保险理赔款 115 698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