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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拒不到庭 照样判决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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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6-06-28 16:01:22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某选矿加工费107 800元及利息。

  2013年9月,原告曾某经营选矿加工业,被告刘某经营矿产品,当时被告要求原告为其矿产品选矿加工,双方口头约定,锰铁矿选矿加工费每吨80元,粉矿选矿加工费每吨60元。之后,被告陆续向原告的选矿加工处运送数千吨锰铁矿和粉矿让原告为其选矿加工。2014年4月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为被告选矿加工费共计为137 868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选矿加工费30 000元,被告尚欠原告选矿加工费为107 800元。即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7 800元的欠条,并在欠条上承诺此款在2014年4月30日前还清。但在还款期届满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为被告选矿加工的义务,而被告未向原告全面履行给付加工费的义务,为此,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选矿加工费107 800元及2014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