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亲密无间,感情、物质不分彼此,可一旦分手,昔日恋人变仇人,不少人还因经济纠纷对簿公堂。日前,南岳区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昔日恋人的经济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诉称,2010年12月12日,当时的女友赵某要买房,他拿出1万元帮忙垫付了定金,一周内,刘某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女友赵某的银行账户转入2万元。之后不久,女方还向男方打了借条,由于女友没有及时还款,刘某告上了法庭。
但在法庭上,赵某却称1万元定金已经归还,而银行转账的2万元属于正常打款,那是因为两人在恋爱期间合伙经营钢材生意,相互有账目往来。至于赵某亲笔出具的3万元借条,是被逼的。2011年初,赵某觉得和刘某性格不和,遂提出分手,但遭到刘某疯狂报复,被迫无奈,她才答应给3万元分手费,可赵某自己没钱,对方就要求她写一张借条。当法官问赵某是否有胁迫证据时,她明确表示没有。刘某却表示,他是采用过一些极端的做法,但从没胁迫她过写借条,是他引领赵某进入钢材行业,赵某不仅学会了做生意,生意还越做越大,后来找了新的男友,一脚把他蹬了,这种事换了任何人都想不通。
南岳区法院民二庭法官根据刘某的申请,到银行调取了两人恋爱期间的银行账目,交易明细中并不存在2万元的转账。对于1万元定金,法院认为赵某承认有这笔借款,虽口头说已归还,但没有举证已经还了,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对于另外2万元,调查发现银行没有该交易记录,而刘某也应举证证明自己转账,所以他也应对这2万元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最后,法院只认定刘某借了1万元给赵某,并判决赵某偿还。
【法官普法】
缺乏证据,原告败诉七八成。越来越多的经济案件涉及到的当事人双方曾经是海誓山盟的恋人,涉案金额从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从审理的情况看,这类纠纷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呈上升趋势。恋爱经济纠纷败诉几率大,主要是缺乏证据。有借条的一般是恋爱关系结束后补的,好多都没有借条,直接凭银行汇款凭证起诉。如果被告不承认是借款,原告又没有其他证据,原告当然无法胜诉。
建议恋爱男女这样对待经济交往:恋爱中的男女在普通消费中可以尝试AA制,或者轮流买单,不应单方负担,避免分手后扯不清,逢年过节或者特殊纪念日彼此赠送的有一定价值的礼物,原则上赠与行为即时生效,不可反悔。对于金额较大的消费,特别是购车购房,建议通过书面方式写明出资比例,应该在所有权记上注明共同所有,或者找双方亲朋作个见证。对于单方出资购房,写两人名字的情况,出资方一定要谨慎,一旦加名,后果就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