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单位名义实施合同诈骗,到底是单位合同诈骗还是个人合同诈骗?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胡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在2007年9月至2012年9月担任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工具分厂厂长职务期间,冒用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刘某、被害单位湖南省某有限公司押金、保证金共计55万元。
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经查,中钢衡重工具分厂不是独立的法人,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胡某以单位的名义收取押金或保证金后,该款项并没有进入单位的账户及中钢衡重的账户,本案中的相关证人证言亦不能证实是单位的业务。胡某以签订合同之名骗取财物个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明显。据此,法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担保财产后逃匿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