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孙某于2014年6月在民政局自愿离婚。考虑到小孩正处于升学阶段,两人便对外隐瞒了离婚的事实,仍在一起共同生活。今年3月,李某与孙某决定正式分开,遂对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经济往来进行了核算,经核算,孙某在2015年曾向李某借款8万元用于炒股,另孙某自愿多付3.8万元“补偿费”给李某,于是孙某向李某出具了一张11.8万元的借条。之后,因孙某怠于付款,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11.8万元。
庭审中,孙某辩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各项费用都是共同开支,不存在借款一说。之所以出具借条,是因为心中对李某有亏欠。
针对孙某的辩解,李某当庭出示了她与孙某之间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微信记录显示,2015年3月26日,孙某向李某发出借款请求:“朋友周某推荐了一支股票,近期一定会大涨,你借8万给我,很快还你。”李某回复:“可以,什么时候要?”孙某答:“现在汇给我。”几分钟后,李某将8万元分4笔通过微信转账给孙某,孙某均已收款。
面对李某的微信记录,孙某不再否认曾向李某借款8万元的事实。而对于3.8万元,经法庭询问,双方均确认并非实际借款,而是孙某自愿给付的“补偿费”。最终,通过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不再主张3.8万元补偿费,孙某当庭偿清李某8万元借款。
【法官释法】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围。
本案借条记载的借款金额部分与实际借款不相符,李某提交的微信记录真实的反应了孙某向其借款8万元的事实。借条金额中包含8万元实际借款与3.8万元“补偿费”,如若本案未调解成功,8万元借款因证据充分可予支持;3.8万元“补偿费”,则会因未实际发生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