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刘某驾驶小轿车将赵某撞伤,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赵某起诉到法院。开庭前保险公司对赵某的住院时间提出疑义,认为赵某受伤不严重,住院时间却长达311天,住院时间非常不合理,同时申请法院调取赵某的病志资料。法官到医院调取赵某病志资料后发现,赵某住院54天之后就从医院请假回家了,直到第311天才到医院办理出院手续,这说明赵某的实际住院时间只有54天,其余时间都是在挂床。这本是一起很简单的案件,刘某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赵某的大部分损失都能从保险公司那获得赔偿,但却因为赵某的欺骗行为,导致这起案件变得复杂了。保险公司看到法院调取的病志资料后就申请了重新鉴定,最后鉴定赵某的误工期和陪护期只有60日,与之前的鉴定的311日相差甚远,这样一来,赵某获得的赔偿款就比他自己预期的少了很多。加上赵某在医院挂床时都住的是单人间,光床位费就多花了6000多元,这属于赵某自己扩大的损失,因此床位费也要在赔偿款中扣除,赵某实际获得的赔偿款就更少了。赵某本是想通过挂床行为增加住院天数,以获得更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陪护费等,被法院查出之后,非但没有获得多余的赔偿款,还使得获赔的金额大幅减少了,可谓自食其果。
本案案情非常简单,被告刘某车辆保险齐全,若没有原告赵某的欺骗行为,案件将很快审结,赵某能在最短时间内拿到赔偿款。而今,赵某这种欺骗行为不仅导致审理期限延长,司法资源浪费,而且自己还要为自己的欺骗行为买单。
在此规劝想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的人,放弃这种不切实际的想法,欺骗行为在法院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