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黄土铺法庭高效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当庭兑付完毕,案结事了,节约司法资源,避免了当事人诉累。
2015年7月12日17时许,被告刘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某套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黄土铺镇七姓村1组路段时,遇原告陈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因被告驾驶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致二车相撞,造成原、被告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经祁东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交警大队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被告辩称原告诉请过高,请求依法予以核减。同时提出被告在此次事故中亦受损,要求原告予以赔偿。
鉴于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为避免当事人诉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承办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分别计算原、被告各自的经济损失,并予以抵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4万元,并当庭兑付完毕,
从立案到执结不足20日,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案结事了,最大限度的避免了当事人诉累,当事人纷纷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