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至8月,衡阳市雁峰区所辖派出所分别接到50多位悬挂外地汽车号牌的车主报警称,他们的汽车号牌被人盗走,并留下找牌电话,要求车主支付一定费用才将汽车号牌归还。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汽车号牌被盗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5年7月21 日晚,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来到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美博城附近,见人行道上停放着一部粤BY23**牌照的汽车(车主唐某),遂乘无人之机,用手抓住该车后车牌,用力掰下藏于衣服内,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写有找牌电话的纸条粘贴到驾驶室外的反光镜上,然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害人唐某发现车牌被盗,拨打罗某某留下的电话号码,罗某某要唐某支付201元钱才肯归还车牌。唐某无奈,遂按要求将款汇至罗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罗某某收到钱后,告知唐某汽车号牌放置于本市雁峰区云沙诗意对面的一块石碑下,唐某将车牌取回。2015年5月至8月,罗某某采取同样的手段,还先后在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和平南路等处,盗窃作案56次,盗得异地汽车号牌56块。每副汽车号牌的补办费用为100元,共折合人民币5,700元。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取闯空和强掰手段,秘密窃取他人汽车号牌,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院考虑被告人罗某某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