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是一个名字,身份证又是另一个名字,此人能到法院起诉离婚吗?如果法院立案受理了,该如何处理?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蒋甲的起诉。
原告持有“蒋甲”的身份证向法院起诉与某男离婚,而提供的结婚证记载的女方即原告是“蒋乙”,且“蒋甲”与“蒋乙”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均不一致,另原告亦不能举证证明“蒋甲”与“蒋乙”系同一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原告蒋甲提供的结婚证的名字是蒋乙,身份证的名字是蒋甲,涉案结婚证与现有身份证不一致,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变更过姓名,从而造成无法认定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因此,法院不能认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如原、被告在结婚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应当先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后再起诉。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蒋甲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