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9月某日下午,就读于祁东县灵官镇某中学的初中女生付某在某水库大坝上边行走边打电话,行至水库大坝边沿时,滑至水库斜坡入水被淹,同行二位女学生跑下水库喊人救助,某村民入水将付某拖上水库,但付某不幸已溺水死亡。付某父母作为二原告,一纸诉状将祁东县水务局、祁东县灵官镇政府、祁东县某水库管理所告上法院,以三被告系水库的所有人、使用人或收益人为由,要求三被告赔偿二原告因付某溺水死亡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万余元。
【裁判结果】祁东县法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祁东县某水库管理所作为某水库的管理人,其管理职责是调度运用水资源并对大坝定期安检、养护修理,对涉案水库本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该坝坝顶未设计作公路之用,也并非周围村民生活、上学的必经之路,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祁东县某水库管理所无在水库大坝上设置护栏和障碍墩的法定义务,对利用大坝坝顶通行之行人无安全保障义务,对付某溺水身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祁东县水务局、祁东县灵官镇人民政府不是某水库及大坝的管理人,非本案适格被告。
坝顶宽度为五米左右,完全满足行人正常安全通过的需求。付某作为一名初中学生,应对在水库附近玩耍的潜在危险具有认知能力,而其与同学相约在大坝上玩耍,且一边使用手机接听电话一边行走,未注意自身安全,对其溺水身亡,自身存在较大过错;二原告未尽教育、监护职责,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于付某溺水身亡的后果,应由其本人及监护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