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该案被告人利用POS机刷卡套取现金1.3亿余元,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某在外地打工期间曾接触过利用POS机刷卡套取现金业务,回到衡阳后也产生了办理POS机利用为他人刷卡套现的手段牟利的想法。于是,高某通过非法手段虚构营业场所办理多台POS机,一部分POS机出租给林某,一部分出售,一部分用于自己直接为他人刷卡套现。经查明,高某利用虚假证件,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租住地为据点,虚构交易为他人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金额达380万余元,从中获利3万余元。林某利用从高某处租来的9台POS机非法刷卡套现金额1.3亿元,除去银行正常收取手续费以外,林某按照协议付给高某共计30余万元,林某共获利100余万元。案发后,林某退赃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林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卡套取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两人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通过非法手段办理POS机并提供给被告人林某,按出租POS机非法刷卡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被告人林某则直接为持卡人刷卡套现,被告人高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两被告人非法经营犯罪金额的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应对出租给被告人林某的POS机所刷卡的犯罪金额1.3亿元和自己非法经营的三台POS机所刷卡的犯罪金额380万元承担责任;被告人林某应对被告人高某出租的由其操控的9台POS机所刷卡套现的金额负责。鉴于林某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