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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未婚妈妈索要小孩抚养费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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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旷鹃 周金波  发布时间:2016-07-11 11:13:21 打印 字号: | |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残疾未婚妈妈向小孩父亲索要小孩抚养费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原告肖某属于视力残疾人,自2007年起从事盲人按摩职业。2001年10月,原告肖某与被告雷某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2月,原、被告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3年7月分开生活,当时原告肖某已怀有身孕。2004年2月27日,原告肖某生下一男孩,小孩一直随原告肖某共同生活。被告雷某曾支付了小孩部分抚养费,再未履行其他抚养义务。经征求小孩意见,小孩愿意随母亲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肖某虽系残疾人,但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且小孩一直随原告肖某生活,亦表示以后愿意随原告肖某共同生活,故小孩由原告肖某直接抚养为宜。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判决被告雷某按每月400元的标准向原告肖某给付小孩抚养费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