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方某(女)与林某(男)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周后两人同居,2015年2月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常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争吵,且一争吵林某就动用刀子威胁,或者离家出走。由于双方无法相处,方某于2015年8月被迫引产,而林某不仅不关心,甚至于2015年10月初开始与方某分居,过年也不曾露面。方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衡阳县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法院判决】
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该案系一宗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为裁判依据。就本案分析,方某诉请离婚,未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虽因性格和个体素质差异致夫妻之间有矛盾摩擦,但这属于夫妻生活的正常现象,只要双方多理解沟通,调整心态,互敬互爱,完全可以建立一个美好和谐的家庭;原告提出的夫妻感情破裂,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婚姻非儿戏,若真想离婚,还需注意保存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婚姻法规定了五种法定判离的情节: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恶意分居两年,实践中法院要根据双方出示证据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