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宁市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罪犯罪案件。一审对被告人雷国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雷国荣在自家饮用白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从兰江乡到常宁市区办事。当日17时许行至常宁市泉峰路与青阳路交叉十字路口时与正在等红灯的摩托车车主杨峰发生轻微刮碰事故,杨峰发现雷国荣有酒驾嫌疑,遂报警。经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雷国荣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7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酒驾车临界位80毫克/100毫升。
法庭认为,被告人雷国荣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国荣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雷国荣到案后如供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国荣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