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射幸”买卖收益与付出不对等 损失自担
分享到:
作者:王娟  发布时间:2016-07-14 09:33:52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5年年初,刘小甲承包某水库养殖银刁鱼,投放了银刁鱼苗400余斤。2015年6月,万某从刘小甲处转包该水库,继续养殖银刁鱼。同年9月,刘大甲(刘小甲的父亲)经人介绍到万某处购买银刁鱼。双方约定,万某将承包的水库内所有鱼不称重量议价24000元卖给刘大甲,并就交款、捕捞等相关事项协商一致。9月下旬,万某就刘大甲购买鱼塘鱼苗一事出具承诺,内容为:刘大甲买万某水库鱼苗共计24000元,并注明刘大甲在干水库网鱼前必须交清全部款项。之后刘大甲组织人力进行了三次捕捞,但每次捕捞要么收获为零要么收获很少。第三次捕捞时,因刘大甲尚有8000元购鱼款未交,所以万某扣了一部分鱼。2016年1月,刘大甲以万某收取了其16000元购鱼款而又不提供货源为由,起诉至衡阳县法院,要求万某返还现金16000元,并赔偿原告组织三次捕捞开销的人工工资及车辆费用13000元。

  【法院判决】

  驳回刘大甲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标的是整个水库的鱼,不称重,一口价24000元。因此,该买卖合同又属于“射幸”合同。所谓“射幸”,即“侥幸”,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合同成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因交易标的物未出现或者灭失而提出反悔或撤销合同的要求,可能会出现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而毫无所得的结果。本案中,被告万某承包的水库原是由原告刘大甲儿子刘小甲承包,刘大甲在与万某订约时,刘小甲亦在场,故而刘大甲对水库有多少鱼十分清楚,不存在欺诈的情形;双方约定将整个水库里的鱼作价24000元,不称重,该交易方式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刘大甲以捕捞上来的鱼不值自己的出价24000元,要求返还已给付给卖方万某的16000元并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虽同是合同但权利义务不尽相同,射幸合同的特点就在于当事人各方根据不确定的事件而在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方面存在偶然性,且不能以实际支付的对价是否充分来衡量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射幸合同一旦成立,那么收益与付出就极可能存在不对等,可能一无所获,也可能一夜暴富。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