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洪市法庭审结了一起继父起诉三个继子女赡养费纠纷一案,判决三继子女每月共同支付继父赡养费300元。
1988年,原告易某与三被告之母邹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时年,被告易某甲16岁,易某乙13岁,易某丙11岁。此后,原告与三被告共同生活。三被告相继成年,1996年,邹某因病去逝。此后,原告独自外出,与三被告之间再无联系。2015年6月,原告身患疾病,要求三被告承担赡养义务,遭到拒绝,原告无奈诉诸法律。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三被告与原告之间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双方共同相处生活8年,原告对当时年幼的三被告尽了抚养义务,现原告年迈又体弱多病,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原告在政府享受低保待遇及尚有部分劳动能力的事实,依法判决三被告每月承担300元的赠养费,现该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