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付某年近十八周岁,已有三年多的摩托车“驾龄”,不料成年前期酿交通事故,给美好人生造成重大阴影。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车的交通肇事罪案件,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付某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载张某沿祁东县灵官镇一乡村公路行驶至某村路段时,遇行人谭某手持竹棍在道路上赶鸭子,由于被告人付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超速行驶且避让不当,导致普通两轮摩托车碰撞谭某,造成谭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普通两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付某之父赔付谭某亲属17000元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付某犯罪时己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之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核对被告人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