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金桥法庭高效调解了一起因属农村超生子女而不给予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的案件,同时,通过释明法律,给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获当事人点赞。
原告刘某某于1994年5月4日出生在被告组,并于1997年10月29日办理了户口登记。2008年,原告被纳入被告组内的《人口落实明细表》名册中,并分得了被告组内的承包土地2.2亩。2013年被告组出让集体土地39.86亩,并收到土地补偿费总额149.7万元。2014年,被告组采用民主决议程序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对该笔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以原告属于超生人口为由,不分给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原告认为该分配方案严重侵犯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权益,多次找被告组及相关政府进行协商未果后,遂起诉至本院。
通过开庭了解本案的真实情况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调解结案可能更有利于本案的原、被告双方,遂就本案争执问题向被告组组长及村民进行法律释明工作。首先,原告刘某某能否分配到土地补偿款,关键在于原告刘某某在分配方案确定时是否具有被告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虽然目前法律尚没有明确界定,但是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据以认定:(一)、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二)、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三)、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生活来源。本案中,原告刘某某虽然属于“超生人员”,但其符合以上三个方面,应认定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最终通过调解,本案以被告组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款12720元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