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车辆,酿成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罗某于2012年7月取得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2015年1月22日17时12分许,罗某驾驶一辆未经注册登记的“新源”牌液压挖掘机从南岳电控(衡阳)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出来,进入白沙洲广场向右转弯时,将在机动车道上行走的欧某某撞倒后碾压。罗某发现撞人后遂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欧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于当日死亡。经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峰区大队认定,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罗某的亲属代为赔偿欧某某的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欧某某亲属的谅解。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酿成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该院考虑被告人罗某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