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私自雕刻其他公司印章,承接工程项目,侵犯了公司正常活动的声誉和社会公共秩序,还自毁前程。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均系建华建材(湖南)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与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桩基分公司有业务往来。2015年年初,方某某授意吴某某雕刻了一枚宏宇公司公章。同年6月底,方某某、吴某某以宏宇公司的名义与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矿铜业(湖南)有限公司金铜项目部签订了一份常宁市松柏镇水口山锤击PHC管桩基础工程施工承包(以下简称“管桩工程”)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了伪造的宏宇公司的印章。同年8月17日,宏宇公司桩基分公司经理黄某某发现方某某、吴某某伪造宏宇公司印章一事,吴某某遂向黄某某出具了一份检讨书,并将伪造的印章交给了黄某某。同年9月5日,管桩工程发生物体打击事故,致一名工人死亡,衡阳市安监局、公安局等单位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方某某、吴某某为免事情败露,决定伪造一份由宏宇公司授权方某某作为管桩工程全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并由吴某某再次找人雕刻了一枚宏宇公司的印章,加盖于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上,由方某某交给了事故调查组。
宏宇公司因该事故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得知原因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关在吴某某的住处搜缴刻有“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4304070044973”的印章一枚,从宏宇公司桩基分公司经理黄某某处提取了吴某某先行伪造的宏宇公司印章一枚。经鉴定,上述二枚印章所盖印文与宏宇公司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印面所盖印。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为承接工程项目,私刻公司印章并使用,侵犯了公司正常活动的声誉和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该院考虑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