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暴雨导致水浸车,发动机受损,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车主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近日,雁峰区法院对该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了判决,认为造成发动机受损的主要原因是暴雨,属承保责任内,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2015年3月25日,车主谢某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为其名下的湘DXXXXX号轿车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约定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778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谢某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缴纳各项保险费用为3671.85元。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5年6月2日凌晨4时至下午2时,衡阳地区普降暴雨,城区道路多处积水,导致谢某停放在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都市村庄对面小巷地段的湘DXXXXX号轿车发动机进水无法使用。谢某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报险后将该车送往衡阳市蒸湘区凯欣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共用去修理费46350元。因该车辆在保险期内遭受暴雨而致车辆损失,谢某遂要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赔范围,不予赔偿。谢某索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谢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本案中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及被保险车辆所花费的修理费不持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暴雨致使发动机进水是否属于免赔范围。首先,谢某的车辆发动机进水系由于暴雨所致,与车辆因其他起因进水致损不同,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是暴雨,而暴雨所致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暴雨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责任范围。其次,双方签署的涉案保险合同约定,暴雨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还约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依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综上,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谢某保险金46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