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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闺蜜家作客,财迷心窍行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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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洁  发布时间:2016-07-25 17:07:35 打印 字号: | |
  王某与曾某出生在同一个山村里,二人从小在一起嬉戏玩耍,长大了彼此便成了推心置腹、无话不说的好姐妹。但这样珍贵的情谊,却被王某的一时财迷心窍彻底埋葬。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上午,曾某休闲在家,便邀请被告人王某到家里来聊天、叙旧。被告人王某送其小孩上学之后,便应邀来到曾某里玩。中午时分因下雨,被告人王某打电话给外出买菜的曾某准备给曾某送伞。曾某告诉王某称出门时没带钥匙,叫王不要送伞,以免到时进不了门。尔后,被告人王某在曾某的卧室床上的枕头下找到钥匙,并将曾某卧室内的一只皮箱打开,将皮箱里面的铂金项链、黄金手链各一条及黄金耳钉、耳环各一对盗走。作案后,被告人王某将钥匙仍放回原处。次日凌晨,曾某发现放在皮箱里的首饰被盗,遂报了警。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被盗物品退还给曾某,曾某出具了对被告人王某的谅解书。经鉴定被盗首饰价值为4621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衡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单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将所盗财物退还给了曾某,取得了曾某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四千元。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