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法院审结了一起邻居间因小事大打出手,反目成仇的身体权纠纷案件。
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系同组村民。原、被告等人承包本组内一块闲置地为他人提供倒土场地并收费。2015年9月的一天,原、被告为倒土收费的事情发生争吵,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周某用拳头打原告徐某,原告徐某用空心砖打被告周某。双方均构成轻微伤。2015年10月,原告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随后被告周某提出反诉。经核定,原告徐某因受伤造成各项损失共计5435.7元,被告周某因受伤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174.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事发生争吵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导致冲突升级,双方互殴致对方受伤。双方对各自损害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对对方的损失亦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对方的损失均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徐某的请求与被告周某的反诉请求存在赔偿数额相抵的情形,相抵后被告周某还应赔偿原告徐某21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损失2130元,其余损失由原、被、被告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