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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额教育费子诉父上法庭 据实情辨法析理终得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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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文剑  发布时间:2016-07-27 09:43:13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奇生于2007年7月,与被告李某强系父子关系。2013年4月,李某奇的父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李某奇在2013年—2018年期间随母高某君生活,李某强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李某奇的学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50%。生活费、学费、医疗费等均半年结算一次。签订协议后,高某君即带李某奇到福州生活,并在福州某国际学校入学,年学费开支24000元,另交纳了培训班费用3万余元。因李某强未按约支付李某奇的学费、培训费,李某奇遂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强按50%的比例支付2013年7月起至2016年6月止所发生的学费、培训费45000元。

  庭审中,高某君称为让李某奇有一个好的人生起点,她起早贪黑,打两份工,用自己并不丰厚的收入送李某奇到当地最好的国际学校就学,同时,还为李某奇报名多种课余培训。据高某君提交的学费及培训费收费发票证实,2013年7月至2016年6月,其为李某奇共支出学费60000元、培训费30000元。

  李某强辩称,每月600元的生活费,均已如数付清,从未迟延。李某奇的学费过高,自己在手机店打工月收入仅2400元,实在负担不起。

  【审理结果】

  南岳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据实结算李某奇的教育费系本案争议主要焦点。虽然,李某强与高某君在离婚时约定小孩的教育费由双方各负50%,教育费确已实际发生90000余元,但如何结算,仍然需要从多方面来进行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一款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李某强月收入2400元,除去每月应支付的600元抚养费外,已无力再行承担较高的学费,因此,若按实际发生的教育费分摊则过于绝对化,本案的处理还需兼顾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及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实际教育需求。

  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之下,李某强自愿当庭支付李某奇2013年7月至2016年6月间的学费、培训费18000元,李某奇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请请求。同时,高某君与李某强表示,对涉及李某奇以后的教育费用,父母将事先沟通,力求达到一致意见,为李某奇的生活和学习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法官心得】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投资越来越重视。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子女可要求父母增加抚育费,但是,在具体操作中,法官如何从实际发生的教育费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中得出平衡的裁决,仍然充满着考验与不确定性。

  本案通过平衡未成年子女实际教育需要与父母负担能力,并给予合理解释与充分论证说理,最终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实现了未成年合法权益保护最大化。
来源: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