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然本案中的邻里间由一方谩骂到另一方棒打、拨大粪,最终导致一人进医院一人入班房。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7 957.31元。
2015年12月20日19时许,蒋某女在被告人蒋某家门口因琐事辱骂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蒋某恼羞成怒,持一根锄头把(木质锄头柄,无铁器部分)朝蒋某女身上打了数棍,后又用大粪水泼在蒋某女身上。经鉴定,被害人蒋某女右尺骨远端骨折;双侧腓骨下段多发骨折;右侧胫骨上段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故意伤害致伤被害人后还从厕所舀一勺粪倒在被害人身上,情节恶劣,且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女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蒋某女受伤住院治疗,产生的经济损失67 957.31元理应由被告人蒋某赔偿。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